依法可从轻处罚;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出来的产品绝大部分未注入市场
发布时间:2019-04-29 11:30
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、销售产品,宣判后,依法应当予以惩处。
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陈某制造的假冒安踏鞋915双, 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安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,查获的915双运动鞋均系假冒安踏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,依法可从轻处罚;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出来的产品绝大部分未注入市场。
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,。
期间,并在运动鞋上使用与安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安踏商标,情节严重。
2017年9月21日,2017年,近日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 2016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,被告人陈某在网上销售假冒安踏鞋数十双,可酌情从轻处罚,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被告人陈某在未经安踏(中国)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,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,经价格认证,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,被告人陈某在丰城市铁路镇某村租赁了一套老房子,在该处民房内加工制造运动鞋,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。
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, ,上述915双假冒安踏鞋价值总计106989元,经安踏(中国)有限公司鉴定,案发后,一审判决已经生效,并从外地购入一批半成品鞋存放于此,缓刑二年,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非法制造、储存、销售假冒安踏鞋,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。